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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为资产管理信托-权益类产品。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的管理能力和投资研究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认购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认购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 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云南信托】-【先导基电2026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云南信托】-【先导基电2026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云南信托】-【先导基电2026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与《【云南信托】-【先导基电2026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1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14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您特别提示及申明如下: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投资于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641.SH)流通股股票。标的公司原名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完成重组,实际控股股东变更为先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25年正式更名为先导基电。完成重组后先导基电的主营业务由房地产开发转型为制造和销售半导体集成电路设备、生产和销售铋深加工产品。如果未来发生市场竞争加剧、宏观经济景气度下行、国家产业政策及国际环境变化、下游客户需求发生波动及研发投入未能及时实现产业转化等情形,公司未来业绩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对其股票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标的公司面临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及标的公司股票的波动风险,如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标的公司股票剧烈波动,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投资不及预期。 信托计划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或其他符合投资范围的投资标的,若前述金融产品/投资标的不保障本金或收益,或不能如期分配收益,则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损失。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可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认购、赎回等电子交易。在前述电子交易中,委托人及受益人将通过其专有的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认证手段签署电子合同。尽管受托人、代理推介机构将尽可能保障电子交易环境的安全性,但若委托人及受益人未对前述认证手段尽到保密义务仍可能会导致他人冒用致使委托人及受益人遭受损失。 在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电子交易的数据将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受托人的情况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数据传输不畅或者存储受损,从而给委托人及受益人造成损失。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因素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股票,将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后有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为【】。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解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10.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及优先受益人同意,次级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10.2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信托计划费用支付、信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10.3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且未获受托人认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经与已交付认购资金的投资者一致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信托计划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的投资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比如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次级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且优先级委托人同意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且优先级委托人同意时,或本信托计划按照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前终止的,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能按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令监控参考总值大于预警线,受托人应降低信托计划持仓比例或全部变现信托计划。前述止损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计划丧失弥补亏损的可能性并遭受损失。受到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受托人可能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在止损操作完成后,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财产分配方式对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分别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变现操作,或者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变现操作但变现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优先受益人可能承担延迟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为封闭式产品,存续期间不接受赎回,运作期间持有单一标的资产集中度高,预警平仓机制或存在滞后性,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信托资金。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受托人应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 基于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和风险承担顺序的安排,客观上次级受益人面临的风险远高于优先受益人,存在信托资金本金和追加信托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此外,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次级受益人可能承担延迟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投资研究能力、服务水平可能影响投资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所掌握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受托人以及信托计划相关服务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数据传输错误、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PB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所需数据,在此过程中,PB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仅依据该PB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另外,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信托计划通过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提供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监控参考总值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通过第三方系统软件用于证券投资,因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故障、电脑设备故障、软件系统崩溃、自然灾害等情形从而导致系统软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交易,或因委托申报触发系统软件相关限制条件而被系统默认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的损失由该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会对交易相关系统软件设定特定限制功能, 可能会导致某些证券交易无法实施或延迟实施, 由此可能会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服务商、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应服务或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且有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大规模疫情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根据证券账户相关开户规则,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证券账户开立在上市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本信托可开立资金账户与前述证券账户关联,可能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券商即证券经纪商的管理口径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绑定/关联 ”的操作风险。 4.由于相关股票登记在员工持股计划名下,非本信托计划名下,如发生争议,存在股票不被认定为信托计划财产,故本信托计划无权处置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5. 本项目中虽信托计划向标的公司支付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认购资金(或转让价款),但根据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要求,标的公司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库存股票仅能非交易过户至标的公司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开立的证券账户。 鉴于标的股票于【上海】交易所上市,本信托资金账户为标的股票所在证券账户的唯一关联资金账户,可一定程度上缓释标的公司自行开立资金账户绑定证券账户,并通过标的股票转托管等方式取得标的股票的处理权限,自行变现标的股票并将变现资金转移,导致信托计划无法获取标的股票变现款的风险。但由于相关股票仍须存放在标的公司开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由于员工持股计划证券户开立在标的公司名下,存在标的公司以证券账户的开户人身份,未经受托人同意(受托人同意的前提是全体受益人同意),将证券账户内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导致信托计划损失的风险。 6. 员工持股计划受让标的股票自标的公司公告完成标的股票过户之日起分批解锁,锁定期分别为 12个月、24 个月,解锁比例分别为 50%、50%,存在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交易所监管而导致流动性受限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委托人同意,签署或点击确认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申明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且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符合信托计划文件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且应为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规范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它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非法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 四、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14条)和受托人免责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25.4条),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条款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五、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如为机构,在《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或加盖印章的系本机构有权人。 六、本人/本机构保证在《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受益人大会及表决(包括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七、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八、为履行反洗钱、涉税信息尽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职责义务,受托人将自行收集、处理或保存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受托人可能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关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同时,本信托在开立银行账户等账户时或者在投资管理或者在保全项目变更时,受托人也可能按照保管机构、投资标的管理人、保险人等合作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前述个人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受益人姓名/名称、个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认购金额/份额信息以及其他可以识别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等。受托人将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期限内自行合理收集、处理、保存并向前述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有)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委托人单独同意并授权受托人自行收集、处理、保存并向前述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有)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如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资料不完整或发生变更时,委托人将按照受托人的要求配合完善或更新个人信息资料。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已依法向委托人提示并说明本授权条款内容,委托人已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授权条款。 九、委托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根据合同当事方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 、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本人/本机构 该等风险和损 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非法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除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机构可以申请取回信托资金外,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本合同第13条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优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 、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本人/本机构 该等风险 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 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 ,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应为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规范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受托人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二、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云南信托】-【先导基电2026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将合法所有的资金或者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1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本信托或本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云南信托】-【先导基电2026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云南信托】-【先导基电2026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云南信托】-【先导基电2026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编号为【/】的《【云南信托】-【先导基电2026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5 信托计划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文件)的统称。 1.6 电子签名:指信托合同签署过程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委托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交易密码等数据。 1.7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签订的编号为【】及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署的编号为【/】的《【云南信托】-【先导基电2026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要素确认书》以及对前述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 《操作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的编号为【 】的《【云南信托】-【先导基电2026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认购了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优先委托人,认购了次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次级委托人。 1.10 受托人: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为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 1.11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享有优先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优先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为【】。 1.13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投入的资金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改变信托计划单位总份额。 1.14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后有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为【】。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确认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行为合法合规且不违背其所签署的协议中的相关合同约定和约束。 1.18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指【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先导基电;股票代码:600641.SH)】。 1.19 管理委员会:指【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以标的公司公告为准),管理委员会应向全部持有人揭示本信托合同全文,特别是【10.6风险监控措施】、【第14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附件三:次级受益人特别风险承诺函】的全部条款及内容。 1.20 持有人:指【按照“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 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员工,具体包含标的公司(含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全体持有人虽未直接签署本新合同合同,仍应关注本合同的内容及条款,特别是【10.6风险监控措施】、【第14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附件三:次级受益人特别风险承诺函】的全部条款及内容。 1.21 《非交易过户协议》:指受托人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编号为【 】的《非交易过户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2 《证券托管及账户服务协议》:指上市公司、协助管理银行、证券经纪商(含其下属分支机构)与受托人签订编号为【 】的《证券托管及账户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3 交易文件:指信托计划文件、《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协议》、《非交易过户协议》、《证券托管及账户服务协议》、管委会向受托人出具的函件的统称,各委托人、交易对手对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晰知晓并认可。 1.25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26 优先信托资金:指优先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优先委托人成功认购优先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27 次级信托资金:指次级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次级委托人成功认购次级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28 信托计划资金:指全体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和。全体优先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次级信托计划资金。 1.29 信托计划财产/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因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1.30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信托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部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 1.31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已计提的税费与费用、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等负债后的余额。 1.32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单位以及委托人(受益人)认购或退出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每1元信托资金对应1份信托单位。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1元/份。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以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为准。 1.33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第5位四舍五入。 1.34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对应优先受益权,次级信托单位对应次级受益权。 1.35 信托计划利益/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的信托计划利益中属于该受益人的利益,即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1.36 信托计划收益/信托收益:指信托计划利益扣除信托计划资金的余额部分。 1.37 监控参考总值:监控参考总值=(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截止前一工作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税费及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等负债)÷信托单位总份数。当本信托计划持有停牌股票时,则按照本合同第11.3条第(2)款第A点的约定,当日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调整,并以此计算当日监控参考总值)。 1.39 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1.40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1.42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44 估值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 信托计划终止日以及次级委托人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退出优先委托人持有的优先信托单位,优先委托人同意该申请的日期。 特别说明:发生优先信托单位退出事项的信托利益核算仅针对退出的信托份额部分(不包括信托计划税费、费用等),未退出的信托份额在该信托利益核算日不进行核算。 1.48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49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1.50 税费: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1.52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2)任何在前述机构领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55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57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按《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本计划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由信托财产缴纳。 1.58 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1.59 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1.60 锁定期:指(1)员工持股计划受让标的股票自标的公司公告完成标的股票过户之日起分批解锁,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解锁比例分别为 50%、50%;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 1.61 PB系统:指证券经纪商提供的用于本信托计划开展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的系统(如有)的简称。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信托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通过认购优先信托单位或次级信托单位而享有对应类型的信托受益权。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本信托计划为【资产管理信托-权益类】、封闭式、结构化、净值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包括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元和次级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元。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以及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和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金额,但是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1】。 信托计划的期限预计为【】,起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终止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的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均于终止日终止。 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延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26】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单位的认购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信托计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a)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在其认购时,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b)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c)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且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优先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并应以【1】元整数倍增加。 如信托计划推介期或募集期内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资金超出拟募集规模或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者人数超过监管规定(不超过200人)的,对于超募资金事项,经受托人确认后可以实际募集资金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资金;否则受托人将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及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即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在时间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认购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对于超募投资者人数事项,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不超过200个投资者的前提下受托人将本着“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即按照信托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即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 对于上述超募资金或超募投资者人数事项,受托人将拒绝超出200人以外的投资者申请取得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权利且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受托人于募集期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该期信托单位认购资金及认购资金交付日至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期结束日期间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前述款项退还后,已经签署的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自动终止,受托人就该等投资者为取得信托受益权而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解除一切责任。 (1)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从委托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以现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作为优先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如为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的资金,可以从金融机构的特定银行账户划付。 (2) 委托人如果通过代理推介机构认购信托单位,并且推介机构依法开立了用于接收认购资金的特定银行账户,委托人应从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该特定银行账户。 (3) 优先委托人有权要求次级委托人已缴纳认购资金后再进行认购资金的缴付。 1、 自然人委托人通过签署纸质合同首次认购的,应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 】份。 C 其他必备证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委托人签名的复印件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2、 机构委托人通过签署纸质合同首次认购的,应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 】份。 C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委托人公章。 3、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认购本信托计划,应根据系统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填写并签署的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若委托人同时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及签署纸质合同向受托人提出认购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或电话等方式,与委托人确认认购申请,并以委托人最终确认的认购申请为依据办理信托单位认购;如未联系上委托人或未得到委托人最终确认,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理委托人认购申请,由此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资质\信誉\资金来源情况、信托计划已认购的资金规模、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等因素以及其它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即使委托人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或者已经交付认购资金,受托人仍有权拒绝其认购。 如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如信托计划成立,委托人已经交付认购资金但因故未成功认购,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其返还认购资金,在此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 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2) 优先委托人及次级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规模,且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次级委托人应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次级信托资金应先于优先委托资金认购到本信托计划。 (3) 《操作协议》、《保管协议》、《非交易过户协议》、《证券托管及账户服务协议》已完成签署。 (4) 员工持股计划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和监管规定并依法公告,上市公司已经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委托管理方案,且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5) 受托人已经在指定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信托-先导基电2026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市公司已经在中登公司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并完成上述账户的关联绑定。 (6) 受托人通过与委托人的系统电子直连功能线上同步推送认购份额确认交易确认数据的,所推送的确认数据效力等同于受托人向委托人出具的书面追加认购确认书。受托人需确保线上推送的交易确认数据与实际的交易确认情况相符。 (1) 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但不对信托计划能否成立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2) 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如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A 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B 采用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C 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 (1) 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于次级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 优先受益权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可能获得信托利益做出的任何承诺、担保或保障。 (2) 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受益权,次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次于优先受益人。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之后,次级受益人享有从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具体由受托人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投资;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协议》及《操作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 】、信托业保障基金、及现金管理类资产(银行活期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除上述资产外,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其他资产。本信托计划不得进行回购融资、融资融券等加杠杆操作。 如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本信托计划才能投资该产品。 若符合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但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不能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的投资品种,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能够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后,本信托计划才可按照上述投资限制条款进行投资。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不低于80%。不得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下述投资限制中的数据和设置均以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为准。“PB 系统 ”是指本信托计划的证券经纪商提供的进行场内投资交易的系统: 1)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41.SH)股票、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投资现金类产品,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2)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标的股票:①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②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③自可能对标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 日止。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锁定期内,不得抛售、转让信托已持有的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信托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4.99%,规避举牌风险,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 5)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总数累计不超过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但应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信托合同与法律法规产生抵触,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若符合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但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不能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的投资品种,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能够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后,本信托计划才可按照上述投资限制条款进行投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等对相关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进行调整,受托人有权对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但应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信托合同与法律法规产生抵触,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A【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 】、信托业保障基金、现金类产品(含银行活期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B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的1个月,信托计划保管账户及证券资金账户内合计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现金、国债逆回购及场内公募货币基金)不低于优先委托人存续的信托本金的100%。除非遇股票跌停或停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不可抗力、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窗口指导限制或禁止交易等情况,受托人应按前述要求自主、及时变现信托计划所持有非现金资产以满足前述要求,受托人对变现结果不做任何承诺和保证,若无法满足,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合同各方同意,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相关协议文件约定,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本金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专项资金),认购形成的保障基金份额属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如按照上述认购的,本合同各方同意,认购的专项资金由受托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保障基金相关协议的规定进行认购、结算、划转。受托人收到保障基金结算款项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资金原路径划转回信托项目专用账户。 特别提示:专项资金的结算划转以受托人足额收到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相关款项为前提,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有以固有财产垫付专项资金结算款项的责任和义务。 (2)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应在自第【2】个交易日起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1) 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应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为免疑义,受托人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已获得管理委员会的充分授权或符合【《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含其修订稿及或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充分授权):A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B 当监控参考总值低于平仓线,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受托人应执行平仓操作。 C 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 D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行期间信托收益分配,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及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 G 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35个月且优先级信托单位尚未完全获得全部优先级利益并退出的,受托人应通过如下方式一种或综合变现信托计划财产,包括: ①如标的股票已全部或部分解除锁定,由受托人负责对解除锁定的标的股票进行减持变现,并将变现所得向委托人分配信托收益直至优先级信托单位获得全部优先级利益并全部退出;②对于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受托人对仍处于锁定期的标的股票进行减持变现,直至优先级信托单位全部退出。 A 信托计划为独立运作的资管产品,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不主动与相关主体构成一致行动人。 B 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股票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等)均由【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受托人届时根据全体委托人指定授权邮箱【】的意见进行表决。如有【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未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未召开持有人会议;未能形成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或未对持有股票表决事项通过授权邮箱向受托人发出邮件或已向受托人通过授权邮箱发出邮件但未预留充分的时间使得受托人或代理人不能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参与现场投票等情形发生,则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 C 信息披露义务由【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履行,由于标的公司怠于履行或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标的公司承担。未经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的证券账户。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简称为“T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算监控参考总值,于T日收盘后完成T日监控参考总值的计算,通过监控参考总值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以下“T日”“T+【1】日” “T+【】日”“T+【】日”等均指交易日,为免疑义:自T日至T+【】日(不含)为一个预警/止损期间,无论期间监控参考总值如何波动,受托人均不再另行计算通知增强信托资金增减变动情况)。 信托计划预警线、平仓线为监控参考总值达到的具体数值,预警线为监控参考总值=【】,平仓线为监控参考总值=【】。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委托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已知悉并愿意承担由于监控参考总值与信托单位净值存在差异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或损失。 ①如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预警线】,受托人在T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T+【】日【15:00】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预警线】(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 】万元,并以【 】万元递增。 ②如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平仓线】,受托人在T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有权于T+【】日【15:00】前将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使得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预警线】,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 】万元,并以【 】万元递增。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第13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之“13.1 信托计划利益”的约定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率,且无论之后监控参考总值是否恢复至预警线以上,该操作是不可逆的。 ①如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预警线】,受托人在T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T+【】日【15:00】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预警线】(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 】万元,并以【 】万元递增。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不得自主买入证券。 ②如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平仓线】,受托人在T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有权于T+【】日【15:00】前将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使得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预警线】,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 】万元,并以【 】万元递增。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不得自主买入证券。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应自【 】日【9:30】时起无条件立即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标的公司须无条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该操作是不可逆的。受托人应该同时将变现计划告知全体委托人。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受托人不对监控参考总值低于平仓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如T日本信托计划持有停牌股票,受托人应在【 】日对T日当天的监控参考总值进行行业指数法估值调整。 若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T日监控参考总值低于未进行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T日监控参考总值,且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T日监控参考总值≤【平仓线】,则受托人应当在行业指数法估值调整完成当日以录音电话或邮件的方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继续追加信托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在受托人通知日(不含)的T+【】日【15:00】前额外追加足额增强信托资金,以确保按T日指数法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预警线】。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需特别注意:鉴于指数法估值调整具有一定滞后性,受托人根据估值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测算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加的资金不受该滞后期间的计划资产波动的影响。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受托人通知日(不含)的T+【】日【15:00】前未能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按T日指数法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预警线】,则受托人按照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执行平仓等风控措施。 (4)如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负面事件,或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出现优先委托人认为有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其他事项,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提供减持标的资产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应按其投资建议进行减仓(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则操作实际相应顺延)。 A.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信托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分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增强信托资金在到账之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B.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本信托计划财产。 C.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不增加信托单位类型,不增加信托单位份数,不增加次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和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不视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认购信托单位,亦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约定的委托人/受益人权利。 D.优先委托人提出终止本信托计划的,不影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在如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以申请取回其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当本信托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时,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曾出现未能按时足额追加资金情形的,则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不得申请取回其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 A. 连续【 】个交易日(不包括标的资产停牌的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算的监控参考总值>【】。 C.对于取回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只有资金取回日按扣除申请取回资金后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算的监控参考总值>【】时,该申请方为有效申请。 D.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累计取回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累计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总额。 E.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取回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仅改变信托计划总值,不改变信托单位份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和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取回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应视为受托人向其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设置为保管账户,由保管银行按照《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信托计划财产项下的证券托管在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托管机构,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以及具体的保管方式。保管银行与委托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计划资金及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A 受托人应以信托计划名义开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包括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本信托的证券账户由标的公司开立,开立的名称为:【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资金账户等专用账户,以上账户进行唯一三方关联。 B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与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为同一账户,信托计划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信托先导基电2026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户行:【】 C 受托人必须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签署《操作协议》,共同对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账户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账户。受托人不得假借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从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任何活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但是受托人有权更换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标的公司应配合受托人将受托人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和标的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绑定,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证券账户并托管至受托人指定席位。未经受托人和优先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托管至受托人指定席位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托管至其他席位,不得对受托人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主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进行变更,不得对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辅账户,不得开通融资融券。标的公司违反上述事项的,受托人应宣布信托计划立即到期并变现所持有的股票,同时标的公司应赔偿信托计划损失。 信托计划财产包括现金资产、股票、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此外,为免疑义,信托当事人进一步明确: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户名:【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中的标的股票,信托财产项下的该标的股票享受标的股票的全部收益权,标的股票收益权包括标的股票对应的全部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股票在任何情形下的转让、处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在任何情况下向第三方转让或者任何因处置标的股票所取得之收入);(2)标的股票的派生股票(系标的股票产生的孳息)在任何情形下的转让、处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派生股票在任何情况下向第三方转让及任何因处置派生股票所取得之收入);(3)标的公司终止清算时,基于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而获得的清算分配财产;(4)标的公司依法减资时,基于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而获得的出资额的返还;(5)因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产生的其他任何收益,收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 信托财产净值由受托人与保管人于每个工作日估值,并于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进行估值核对。如遇信托财产需要进行存续期间的信托收益分配、信托终止日时信托利益的分配以及受托人认为需要核对估值结果的其它情形时,受托人与保管人应于该种情形发生后下一个工作日核对估值结果。 a银行存款(含证券期货账户活期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本金计算,按约定利率在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按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 b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实际到账的款项以入账金额为准。具体的,保障基金在缴入云南信托指定专用账户后,缴入保障基金公司账户前以本金列示,按活期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从缴入保障基金公司账户认购保障基金之日起,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逐日计提收入。利率情况和变动,以及保障基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账户认购保障基金之日由云南信托通过预留邮箱或尾缀为邮箱告知托管人。 c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与银行协议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d国债逆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对于停牌股票,当【1、估值法调整对前一估值日基金净值影响达到0.25%;2、停牌期限超过30天;3、估值日指数较停牌前涨跌幅超过10%;4、停牌股票大于5个交易日以上未复牌则启用;5、停牌股票市值占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比例不低于15%未复牌则启用;6、停牌期限超过10天;7、停牌股票市值占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比例大于25%未复牌则启用。】时,根据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收益率采取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C.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投资境内非上市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已履行了应尽的估值义务,委托人接受并认可该估值结果。如果受托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保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此种情况,受托人或保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计算。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信托保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如果监管部门将来出台适用于信托产品的估值指引相关规定的,且本信托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调整估值方法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估值方法。 若产品估值过程中采用了估值技术,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估值技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采用的关键假设、重要参数、估值结果产生过程以及采用估值技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说明等,如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如发生如下情形,受托人将暂停估值: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未营业;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法律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全体委托人认可及接受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在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 当受托人与保管人对信托财产估值出现不一致,双方应当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受托人】估值结果为准。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信托计划以及信托计划成立、管理运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汇划费、账户开立费用(含证券账户)、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法律服务费或律师费(含受托人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就与本项目的交易结构进行合规论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就本信托计划的法律文件的撰写或出具法律意见书产生的费用等)、证券交易佣金、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4)本信托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金额或费率,均为含税(增值税)费用或费率。 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承担信托计划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

